2016年1月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杭州红剑立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杭州红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红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红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债权申报之权利和义务,特作如下告知: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16年1月5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5日。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装订顺序要求
(一)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4.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二)材料装订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装订。
四、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享有的债权应以2016年1月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五、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或直接送达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按照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证据原件当场核对或者另行安排时间核对。申报期间有春节假期,为避免浪费债权人时间,请尽量避免在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实需在此期间申报的,请事先电话联系预约。
(一)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受理登记点: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红泰6路66号
时间: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8:30—11:30,12:30—17:00
联系电话:0571-57895145、57895146
(二)邮寄申报
收件人: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泰6路66号
邮 编:311234
联系电话:13958083451、13588477902
六、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须知、《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
2016年1月26日